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 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七十九条 对新闻记者的保护措施 一、在武装冲突地区担任危险的职业任务的新闻记者,应视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的意义内的平民。
二、这类新闻记者应依此享受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但以其不采取任何对其作为平民的身份有不利影响的行动为限,而且不妨碍派驻武装部队的战地记者取得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身份的权利。 三、这类新闻记者得领取与本议定书附件二的示范证件相类似的身份证。该证件应由该新闻记者作为国民所属国家或该新闻记者居留地国家或雇用该新闻记者的新闻宣传工具所在地国家的政府发给,证明其新闻记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