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主播直播时播放bgm侵权吗?如果有,为何不见追究?

泛旅传媒 2023-08-13 02:52 编辑:admin 229阅读

先说结论,即使购买正版CD播放也侵权,侵犯的是广播权。不追究只是因为维权成本高。

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7项权利,其中4项为著作人身权,13项为著作财产权。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正版音乐作品是否侵权呢?(此处正版为在iTunes或CD购买的正版音乐)在不允许送火箭、送游艇的情况下,也几乎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侵权!

复制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在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所列举的方式都是将作品从一个有形载体复制到另一个有形载体的过程。所以,构成复制行为的核心要件,即为在有形载体中承载作品复制件。在网络直播中,如果主播将正版音乐通过突破技术手段下载到本地,也就是将服务器的音乐作品以本地电脑为有形载体进行复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侵害作品复制权。

上述的构成要件排除了通过CD播放音乐侵犯复制权的可能性,因为CD播放的音乐没有在新的有形载体中承载。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果是通过在线播放呢?在计算机中,即便我们是在线播放音乐,服务商出于对服务器网络带宽的优化,一般会在软件中启用缓存机制,也就是将音乐下载到本机缓存区域中,便于用户重复播放时免于再次下载。这样的行为显然也符合复制行为的核心要件。所以,在学理上,构成复制行为的第二要件,便是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载体上。比如,缓存区域就是不稳定、临时的储存区域,如果缓存过多,软件就会自动启动清理机制,确保新的缓存能存入。因此,如果在直播中播放在线音乐,不会构成侵犯作品复制权。

发行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的规定:“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其中,“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说明必须是所有权的转移,显然,播放音乐的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客观的物体,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构成侵犯作品发行权。

按照上述的规定,音乐作者未发行CD,小说作者未出版纸质书籍,而是通过网络发行作品,因为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网络发行行为不受发行权控制。发行权作为作者禁止他人进行特定行为的权利,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任何购买正版电子书的人,可以把电子书公布在网上,让任何人来阅读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发行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那该行为是否是网络传播行为呢?下面即将讨论。

表演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权为公开传播权,尽管法条未明示,但与广播权区分,应理解为其仅控制在现场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包括现场表演、机械表演。现场表演,又称“活表演”,即由演员进行表演。机械表演,则是通过设备进行表演,比如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既然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那么直播中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也属于机械表演呢?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前面提到,构成机械表演的前提是在现场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显然,直播者并不在现场,而是在远程进行播放。因此,该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的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要件为“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交互性传播。用户可以自己选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显然,网络直播并不符合时间性的要求,其类似电视,用户只能在特定的时间观看直播的内容,错过特定时间,便无法获得作品。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项的规定:“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根据法条,下列三种情形,均属于广播行为:

  • 无线广播
  • 有线转播、无线转播
  • 扩音广播

我们发现,广播不包括有线广播,那是由于历史技术的原因,导致有线广播没有囊括在内,但该行为显然应受广播权控制,因此必须要对《著作权法》进行解释,将有线广播行为纳入第10条第17项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正版背景音乐,一般情况下侵犯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如果,直播平台将直播内容储存在服务器中,并供用户随时欣赏,那么平台便构成了侵害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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