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生活中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或推荐书目?

泛旅传媒 2023-06-15 11:22 编辑:admin 60阅读

真正修习法律之后才发现,法律确实是社会生活的一条“高压线”,除了一些调整社会生活的条文之外能够让你“进局子”的法律其实是很难触及到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所以只要遵守人和人交往的底线——欠债及时还,不要打人骂人,不是自己的不要拿,这些幼儿园都教过的东西守好了,我们就不会轻易触及法律,对于普通人来说也就不用了解更深一步的东西了。 至于书籍,也许是我见识短浅,还尚未发现编纂得很好的可以让普通老百姓可以了解的法律科普书籍。法规时常更新,规定又异常琐碎,可能客观上编纂这样的书籍也有一定难度。


我们日常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包括:

1、《未成年保护法》中没有规定“18岁以下不死刑”,类似规定出现在《刑法》里。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在商店买到假货之后,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得到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在网络上买东西,是当然享有七天无条件退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然后才是对外招租。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权利要求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离婚时不存在“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

唯一可以想到的法条如下,仅仅是准予离婚的一个事由而已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小区的电梯里/楼体上/楼道里/街道边的广告,每个业主都当然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收益

每每看到电梯里带着灯箱的各种餐饮、售楼、旅游广告,其实我们能做的不是只有默默忍受。从法律上说,作为业主的我们对小区公共部分是共同共有关系,其收益理应由所有业主均分。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8、法律从业者真的不用记忆每一条法律的啊!千万不要看到学法律的就一个劲的夸他记忆力好了。上面的所有法条都是我凭借记忆自己查到然后复制粘贴的。


(暂时想到这么多,以后想到了还会持续更新这个答案)


其实我一直主张的,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比如生病了就一定要看医生而不是自己胡乱吃偏方,遇到问题一定要积极主动寻找律师帮助而不是自己按想法来做。这样既节省自己的时间,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