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胡天佑的《药品广告》:可把药品广告理解为:从大类上分,包括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
从政府监管上看,即企业只有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才可以发布药品广告;从广告内容上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强调指出药品广告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指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不属于该内容范畴的,当然也就不在管辖之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