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病救助的对象为: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低保户;
3、城市低保户;
4、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先天性心脏病;
4、耐药性结核;
5、地中海贫血;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
8、急性心肌梗塞;
9、脑梗死;
10、I型糖尿病;
11、恶性肿瘤;
12、肝硬化;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甲亢;
15、唇腭裂;
16、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
不予救助的大病医疗情形: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3、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4、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大病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