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资源

泛旅传媒 2021-12-14 22:29 编辑:胡紫 51阅读

地球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演变过程中,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了千姿百态的地貌景观、地层剖面、地质构造、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矿物、岩石、水体和地质灾害遗迹等,其中具有独特性和典型价值的,便成为人类所关注的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是在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既包括旅游中的山水名胜、自然风光等自然遗迹,又包括在挽近地质历史时期人类形成过程中人类与地质体相互作用和人类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地质资源的遗迹以及地质灾害遗迹等。

地貌景观是在成因上彼此相关的各种地表形态的组合,如山地景观、河谷景观、湖泊景观、岩溶景观等; 地貌为景观要素之一,常以某一种或两种主导自然地理要素 ( 如气候、水文、地貌、土壤、植物、动物) 来命名。

5.1.1 地质遗迹种类及分布

环胶州湾地区地质遗迹包括海岸侵蚀地貌 ( 海蚀崖与海蚀平台) 、海岸堆积地貌 ( 海滩与潮滩) 及古火山口等 ( 图 5.2) 。

( 1) 海岸侵蚀地貌

海岸侵蚀地貌包括海蚀崖、海蚀平台等 ( 图 5.3) ,主要位于胶州湾北海岸的城阳区红岛镇、上马镇及黄岛,是由火山岩、碎屑岩构成的岩石岸,岸线平直,发育有典型构造―――侵蚀基岩。全新世早期海岸线遗迹保存完整,地貌界线明显。

海蚀崖在胶州湾沿岸非常发育,其组成物质不同,形态也各异。

法家园―大殷家一线海蚀崖低而陡,是由侏罗系莱阳群砂砾岩构成的,其崖壁峻峭,崖高 6 ~7m,由于不断坍塌,致使海蚀洞、海蚀蜂巢等海蚀现象极不明显。海蚀崖以上是剥蚀低丘,地势平缓; 海蚀崖底部海蚀洞穴发育; 崖脚处有大量堆积物,岩块巨砾堆积于狭窄的砾石海滩上,不同大小的砾石遭受波浪冲蚀,形成浑圆状、扁圆状砾石排列于海滩上。

花岗岩组成的海崖在本区不是很普遍,它和砂砾岩组成的海崖不同,崖壁虽然也比较陡峻,但并不那么直立,崖壁上有各式各样的海蚀痕迹,如海蚀蜂巢、海蚀裂隙等。

红岛东北的东洋嘴―邵哥庄一带的海蚀崖为断层海蚀崖,NE - SW 走向,岸线平直,断层面向东南倾,倾角 60°左右。断层面除有浪蚀痕迹外,还有断层镜面和擦痕。海岸的东南侧尚有 NE―S 向分布的海蚀平台和海蚀柱 ( 图 5.4) 。

同时,红岛赶海观光园内不仅存在大量海岸侵蚀地貌景观,还有着地质发展变动的证据。海岸两级台地侵蚀崖景观 ( 图 5.5) ,由老台地侵蚀转为新台地的侵蚀,说明该地地质活动呈上升状态。

图 5.2 环胶州湾地区地质遗迹、地貌景观分布

( 2) 海岸堆积地貌

环胶州湾地区的海岸堆积地貌有海滩和潮滩两种。

图 5.3 红岛附近海岸侵蚀地貌

图 5.4 红岛赶海观光园海蚀柱

图 5.5 红岛赶海观光园两级侵蚀台地

海滩包括砾石质海滩和沙质海滩。砾石质海滩分布在黄岛波浪观测站附近及大窑―法家园一带。黄岛海滩坡度陡,而且有许多小陡坎,砾石大小一般为 5 ~10cm,磨圆度不甚好,多棱角状; 大窑―法家园的砾石滩,海滩坡度不大,砾石磨圆度较好。沙质海滩主要分布在胶州湾内的黄岛前湾、黄岛向西至红石崖一线及薛家岛湾,主要分布在各个小湾中,海滩组成物质均为细沙,著名的有黄岛金沙滩、银沙滩海水浴场等。

潮滩最发育的地方是大沽河入海口地区,即胶州湾西北部的潮间浅滩,其最大宽度可达 7 ~8km,坡降在 1 以下,组成物质为粉砂质淤泥和淤泥质粉砂; 其次为沧口近岸,也发育较宽的潮滩,宽度在 1.5 ~2.0km,坡降为 1.9 。

( 3) 古火山口

火山口是指火山喷出物在火山的喷出口周围堆积、在地面上形成的环形坑。坑的形态上大下小,常为漏斗状或碗状,一般位于火山锥顶端 ( 无锥火山口位于地面,称为负火山口) 。火山口是研究火山活动机制、活动方式及相关地质、构造演变的理想地点,对地球物理和地震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不可多得的科研型地质遗迹。

环胶州湾地区火山口共有 4 处,分别位于城阳区城阳女姑山、沧口楼山、河套镇潮海及红岛镇东大洋,为一套酸性火山岩 - 火山碎屑岩,岩性复杂多变,在地貌上表现为正地形。

图 5.6 所示为楼山山顶火山岩的气孔状构造,是火山岩浆喷出时温度、压力骤然降低,溶解在岩浆中的挥发分以气体形式大量逸出而形成的。图 5.7 为火山岩形成的天然洞穴,推测为岩浆喷出过程中岩石不断活动、辗转方位导致。以上均说明该区古火山活动具复杂性。

图 5.6 楼山山顶火山岩气孔状构造

女姑山山顶火山岩虽经风化剥蚀,并有第四系沉积物和生长于其上的植物,但其火山岩岩石特征仍是十分明显的,且表面隐有熔岩流动的痕迹 ( 图 5.8) 。又经勘查发现,女姑山土壤中有大量青黑色砖瓦碎片,推测此地应为古建筑遗址 ( 图 5.9) ; 经走访调查,历史上此地曾存在两座古建筑,分别为龙王庙和女姑庵。因此,结合人文资料,该地具有较好的开发旅游条件。

图 5.7 楼山山顶火山岩天然洞穴

图 5.8 女姑山山顶火山岩

( 4) 熔岩流遗迹

呈液态在地表流动的熔岩被称为熔岩流,熔岩流冷却后在地表形成的固体岩石堆积称为熔岩流遗迹。环胶州湾地区熔岩流遗迹分布于红岛的峰山、鹁鸽石等地。位于邵哥庄北的鹁鸽石裸露岩,其熔岩流遗迹相当明显 ( 图 5.10) ,岩石纹路清晰、线条流畅,是典型的流纹构造。

图 5.9 女姑山青黑色砖瓦碎片

图 5.10 鹁鸽石熔岩流遗迹

( 5) 植物化石

植物化石分布于红岛的后韩家西北,产于白垩系王氏群红土崖组。调查发现,目前化石区为人类活动所覆盖,其上为居民点、公路以及农田。

5.1.2 地质遗迹开发现状

经过实地调查,发现环胶州湾地区地质遗迹开发程度较低,仅在楼山、红岛赶海沙滩等地开发为旅游景点,以楼山公园开发较好、更为典型。但是,已开发的景点缺乏相关科普性介绍资料,地质资料的介绍更是匮乏,不能满足游客的需要; 而且在开发过程中,由于没有形成系统的考察研究和完善的开发机制,对遗迹的保护不足,存在着种种破坏现象。

5.1.3 地质遗迹保护

地质遗迹是地球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珍贵、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反映了地质历史演化过程和物理、化学条件或环境条件的变化,是人类认识地质现象、推测地质环境和演变条件的重要依据,是恢复地质历史的主要参考物。地质遗迹属不可再生资源,破坏了就永远不可恢复,同样也就失去了研究地质作用过程和形成原因的价值。

( 1) 保护范围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需保护的地质遗迹包括: ①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②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③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④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⑤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因此,环胶州湾地区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如下:

1) 海蚀崖保护范围包括红岛南的东大洋、西大洋、东咀子海蚀崖,红岛东北的东洋嘴―邵哥庄海蚀崖,红石崖东南的法家园―大殷家,黄岛东、东南海蚀崖及大石头海蚀崖。

2) 砾质海滩保护范围为大窑―法家园; 沙质海滩保护范围为黄岛前湾、黄岛以西―红石崖一线及薛家岛湾; 潮滩保护范围主要为胶州湾西北部的大沽河入海口地区。

3) 古火山口保护范围根据各火山岩岩性界线确定,一般为火山口周围 300m; 熔岩流遗迹保护范围根据流动遗迹展布范围确定,为熔岩流遗迹外 200m; 植物化石保护范围根据其分布范围确定,一般为分布范围外 100m。

( 2) 保护现状

1) 绝大多数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既没有划定保护范围,也没有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正遭受着自然的和人为的破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

2) 极少数地质遗迹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但是其中部分由于保护知识缺乏、保护措施不当而造成了更严重的破坏。如楼山山顶为防止岩石风化,用水泥堵住易风化部位的方法,对岩石和景观本身就是一种破坏 ( 图 5.11) 。

图 5.11 楼山山顶被水泥处理过的岩石

3)由于认识的不足和知识的缺乏,许多地质遗迹被人类活动强烈干扰,如后韩家西北的植物化石,几乎完全为居民点、公路以及农田等人类活动区域所覆盖。

(3)保护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使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树立保护地质遗迹的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形成保护地质遗迹的氛围,抵制和防范各种破坏地质遗迹的行为。

3)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从事采矿、取土、采沙、爆破活动;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物。采矿和采石是破坏地质遗迹的主要方式,潮海火山口即已遭受掠夺性开采,破坏严重。建议全面整顿区内采矿场,对列入研究区地质遗迹名录的地质遗迹区(点)禁止采矿。

4)加大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地质遗迹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登记和保护。对符合条件的应该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管理。

5)制定扶持地质遗迹保护区与地质公园发展的政策。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地表形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使地质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又对其进行保护。各级政府和地质遗迹保护主管部门应在资金、技术方面给予扶持。

6)在规划阶段,划定地质遗迹地貌景观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可以建设具有保护功能的地质公园;保护区不得作为普通建设用地,并与生态间隔带相结合。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该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的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